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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第六章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圣灵是从神而来住在你们里头的吗?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6:19)

哥林多前书第六章

参考主题:教会中的公义与身体的圣洁


引言


· 哥林多前书第6章关注教会内部的争端、属灵的责任,以及信徒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保罗提出对信徒行为的严格要求,强调圣徒身份的圣洁与身体为圣灵的殿的意义。


1. 信徒之间的争端与属灵判断(6:1-8)


参考主要标题圣徒不应在世俗法庭上争讼


· 经文内容


保罗斥责信徒彼此诉讼到世俗法庭,指出圣徒将在将来审判世界和天使,因此应当有能力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  6:1:为何将争端带到不义的人面前,而非圣徒?

  •  6:2-3:圣徒将来要审判世界与天使(参考马太福音19:28,路加福音22:29-30,启示录22:29-30),应有能力判断今生的事。(从本质上讲,天使是最高级的受造物。)

  •  6:4-5:应在教会内部解决争端。

  •  6:6-8:信徒在法庭上争讼是一种失败,信徒应宁可吃亏,也不要彼此欺压。


参考神学教义


1. 圣徒的审判权柄:信徒因基督得荣耀,将来参与世界与天使的审判(启示录20:4)。


2. 教会的责任:教会是神的家,应成为解决纷争的地方,而非将问题带到世俗法庭(马太福音18:15-17)。


3. 基督徒的忍耐精神:基督徒应效法基督的忍耐,宁可吃亏也不使基督的名受羞辱(彼得前书2:21-23)。


在开始学习之前,了解一下当时哥林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助于我们学习保罗的这段不朽的教导。希腊人因热衷诉讼而闻名(或臭名昭著)。这种文化也渗透到了位于罗马统治的哥林多城里的教会。当时罗马的刑事法是相对公正客观的,但民事诉讼法则非如此。在当时,法官甚至陪审团往往期望在作出有利判决时获得某种回报。这种回报可能表现为直接的附带条件的金钱贿赂,承诺的付款,或通过经济或社会影响力来偿还人情债,甚至是提供新的商业机会或合作渠道。这实际上意味着,一个基督徒试图利用自己在经济或社会上的优势,操纵较弱势的信徒,使其在争端中败诉(6:6-8)。


“坚持我的权利”与“论断他人”这两种倾向,是神的教会中最隐蔽却最具破坏性的罪之一。然而,在基督里,我们本应借着救赎超越这些恶行。在基督的救赎中,权利应当让位于和解与彼此的责任;论断之心应当与基督一同埋葬,因为它是我们未蒙救赎的罪性中最具毁灭性,最可憎的特征之一。无论保罗在哥林多如何传讲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的信息,这两个核心教训显然未被他们真正领受。这种好诉讼的精神,至今仍在二十一世纪的教会中蔓延。


一旦一群基督徒开始沉迷于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履行自己的责任,教会就会陷入无尽的纷争,直到他们找到通往真正悔改的道路。


有时,基督徒的行为和态度为福音的美好投下阴影。他们的生活与福音信息相矛盾,使不信的人远离主耶稣,因他们看不到基督里的救恩如何使人更新改变。


哥林多教会的信徒的行为和态度使得本应以恩典和真理为特征的基督身体(约1:14),却因分裂,争端和党派之争而四分五裂,更因性道德的败坏和对个人权利的执着追求而被撕裂破碎。


不幸的是,哥林多信徒,以及今天太多的基督徒,爱金钱胜过爱基督,福音和教会的声誉。


“目光锐利的世界,充当着教会的警察……它像看门犬一样紧盯着羊群,一旦有羊走偏,就会愤怒地狂吠……要谨慎,要谨慎你的私生活,因为我相信,若你的私生活端正,你的公共生活也必然是正确的。但请记住,世界对你的评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的公共生活。”(司布真)


基督徒不使用世俗的方法来达成世俗的目标。相反,在一切事上,我们应当分别为圣,成为受神话语引导,靠圣灵大能行事的人。


保罗指出,哥林多教会里的成员彼此诉讼的行为


  •  向世人(失丧之人)作出了不良的见证,

  •  整个会众未能活出他们在基督里应有的身份。

  •  那些彼此诉讼的教会成员其实已经输了,即便他们在法庭上赢了官司,他们在违背神话语的行为中,已经遭受了更大的损失。当我们面对争执时,我们宁可吃亏一点,也不要因为计较物质的得失而伤害彼此的弟兄关系,或让我们在别人面前失去作为基督徒的好榜样。这里不是在说‘钱不重要’,而是在说‘在属神的人生排序里,和平与见证更加宝贵’。(参考马太福音5:39-42)


这些互相诉讼的起因源于“贪婪”(6:10)


因此,像犯乱伦罪的信徒一样,那些彼此诉讼的教会成员也必须得到管教。


必须明确的是,保罗这里谈论的不是刑事犯罪。任何有关刑事犯罪的案例必须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参考罗马书13:1-5)当涉及到实际犯罪时,“发生在教会里的事就留在教会里 ”这种错误的想法是危险的,有时这种想法本身就是犯罪。教会必须知道自己在这些问题上的位置和责任。


另外,保罗曾向罗马的法律体系提出申诉,但从未在基督徒之间的事务上诉诸罗马法庭,也未曾以此来控告他的犹太同胞(参见徒20:19)。他这样做,唯一的目的是为自己作为福音执事的工作进行辩护。保罗认可掌权者的神圣权利与责任(参见罗13:1-7),但他同时也坚信,作为公民,他有神圣的责任要求当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事,确保公义得以实施,并且公义不仅要被执行,还要被看见


因此,保罗强烈斥责哥林多信徒将他们的争端带到法庭,并非出于对法律体系公正性的质疑。一切事情都有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但在保罗看来,基督徒彼此对簿公堂的时刻永远不该存在。


保罗指出,哥林多信徒群体内部其实已经具备足够的资源,可以自行解决这类问题。但哥林多信徒对他们的失败,命运,资源和呼召,持有完全错误的态度。因此,保罗责备他们,并要求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


在考虑了经文释义之后,让我们来通观历代宗教领袖对这个主题的看法:


马丁·路德的解释与应用


马丁·路德坚决支持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6章的劝勉,认为信徒彼此对簿公堂是属灵的失败,显出灵命幼稚和对世俗利益的执着。他在《新约序言》中指出:“圣保罗责备他们在法庭上争吵打官司……应在教会内部解决,而非让外邦人评断”(1522/1546)。


在《贸易和高利贷》中,路德称告弟兄上法庭是“软弱和不成熟”的表现,是“属地的行为”,对得救无益。他引用马太福音5:40,强调主耶稣禁止以牙还牙,基督徒当甘愿吃亏,甚至“宁可失去财产,也不愿告人”。因此,世法虽容许争讼,但基督的教导却禁止这种行为。


不过,路德在反对基督徒间诉讼的同时,也承认一些例外情况。他主张基督徒在属灵身份上应舍己忍让,但作为公民若遇社会不公或需保护他人,则有责任诉诸法律。他比喻说:“若狼抓小羊,父亲岂能不救?”——显明为保护无辜或维持正义而采取法律行动是必要的。这体现他著名的“两国论”:属灵国度中信徒彼此相爱、甘愿受亏;在世俗国度中则履行维护公义的职责。


总之,路德教导教会应杜绝因贪财争讼的丑闻,但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出于爱心和责任心借助法律手段,只要动机不是报复或贪婪。


约翰·加尔文的解释与应用


加尔文在《哥林多前书注释》中明确支持保罗的教导:信徒不应主动将弟兄告上不信主的法庭。他指出:“保罗不谴责因被动被传唤而应诉,而是谴责那些明知可在教会内处理,却选择借助外邦法官来对付弟兄的人。”因此,被动应诉无罪,主动起诉弟兄则违背属灵原则。


加尔文也指出,教会不具备处理所有复杂民事事务的专业能力,若案件涉及法律知识,“使徒并未禁止信徒向法律专家请教”。他区分合法咨询(为公义寻求专业意见)与羞辱教会(不必要地把争执交给不信之人)。加尔文的这一区分,强调既应尊重教会的判断权,也不否定专业知识的辅助价值。


他特别强调动机问题:诉讼往往伴随怒气、报复与顽固,是属灵的大患。加尔文警告说,基督徒若必须通过法律维护权益,必须彻底省察内心,“不可带着任何报复之念入法庭……爱心应是最佳规范”。即使不得不诉诸法律,也不可出于自私或仇恨,而当为真理与公义。


此外,加尔文清楚界定教会审判的范围。他认为,教会不应取代国家在治安与刑事审判中的职责(参罗13:1–4),但可调解私人之间的纠纷,特别是信徒间的财物纷争。他写道:“公开的审判超出教会权限;但私下纠纷可在不惊动官府下自行解决。


总的来说,加尔文教导信徒应优先在教会内解决争执,除非无可避免,不应涉讼;即使必要,也必须出于爱与敬畏神的动机。他的立场平衡地维护了教会的见证,也肯定了政府在司法领域的正当角色


约翰·卫斯理的观点


约翰·卫斯理身处18世纪复兴运动,极力强调信徒应活出与世人有别的圣洁生活。他在《新约注释》中,将哥林多前书6:7视为信徒品格的试金石。对“宁可受欺、宁可吃亏”之教导,卫斯理评论道:“许多人只做到‘不欺人也不被欺’,这样的不过是诚实的外邦人,不是基督徒。” 他认为,真正的信徒应因爱基督而甘愿吃亏,反映出舍己与忍耐的属灵生命。


卫斯理主张,教会内部应优先以私下、友善方式解决纷争,避免对簿公堂。他指出,外邦法官“属不义”,基督徒从他们那里无法期待公义;信徒间“小纠纷”更应由属神之人按圣经原则调解。他认同保罗强调的重点:这些多是琐碎的财务或名誉问题,若信徒真活在神的爱中,许多纷争可通过让步与饶恕化解。


他尤其强调,基督徒生活的见证重于一时得失。卫斯理指出,争竞控告表明缺乏信心与爱心,甚至可能显露未被福音真正更新的心。他提醒信徒反省:所争之事是否出于爱弟兄,还是出于爱自己?若信徒真正相信神必审判公义,就应该能把心中的仇怨放手交托给主,信靠主,而非自己去寻求报复。


此外,卫斯理在循道宗团契中提倡使用“调解人”(arbitrators)处理纷争,自身也常为信徒调停纠纷,实践了林前6章的教导。他的立场与路德、加尔文一致:基督徒应以属灵见证为重,不为私利玷辱主名


清教徒 (Puritan) 及新教其他传统的观点

清教徒和其他新教传统基本延续宗教改革者的立场,强调教会内部处理纷争的属灵责任。17–18世纪的注释家马太·亨利(深受清教传统影响)在解读哥林多前书6章时指出,基督徒不可做任何有损信仰见证的事。他批评哥林多人为“小事”争讼,显出贪心与不宽容,并劝勉信徒宁愿吃亏,也不要留下好争好斗的印象。他强调,在一切调解手段失败之前,不应诉诸法律,且必须确保争议具有足够重要性,才不致损害基督徒的温良美德。


清教徒高度重视教会纪律,倾向由教会长老或成员会议处理道德和关系纠纷。理查德·巴克斯特在《基督徒指南》中主张设立“基督徒仲裁”机制,由属灵成熟者(如长老或牧师)依据圣经原则调解争端。《日内瓦圣经》在注释林前6:1时也指出,教会事务应在属灵治理下解决,勿曝光于不信之人,以免羞辱神名。


有清教徒背景的改革宗教会发展出完整的长老会司法体系,如苏格兰长老会和美国早期移民教会。治会会(session)负责处理教会内的纪律与纠纷,先尝试调解,若涉及重大罪行,则依据马太18:15–17施行教会纪律。只有在教会劝戒无效,或涉及公共治安和财产安全时,才转交民事法庭。


这一传统努力在两者间取得平衡:既严格遵守保罗“不可彼此告状”的教导,又尊重国家司法权柄,维持教会的圣洁与社会正义并行不悖。这与加尔文“教会处理属灵事务,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界定一致。


综上,新教主要领袖都一致认为哥林多前书6:1-8的教导对于教会的圣洁和合一极为重要,都强调了属灵原则优先于世俗权利:


· 马丁·路德: 不准报复却可护羊”。基督徒个人应当效法基督忍受冤屈,不与人争;但作为承担公职的官员或公民,基督徒有责任诉诸法律来自卫或保护他人,以防止更大的罪恶蔓延。


· 约翰·加尔文: 不得已则应诉”。即便在特殊情况下诉诸法律,基督徒也必须省察内心,确保自己的出发点是爱真理和公义,而非报复或贪婪。


· 约翰·卫斯理: 宁为基督吃亏”。信徒应反省自己的存心,究竟是爱弟兄、追求和平,还是爱自己、争竞好胜?基督徒的生命见证比一时的利益更重要。如果我们真正相信神掌管公义、最终审判一切,那么宁可忍受一时亏损,也当信靠神而不报复。


· 清教徒及新教: 先尽教会之力”。一方面,他们严格遵守保罗不告状的教导,另一方面,他们也谨慎地避免教会僭越国家司法的职权。这与加尔文的界定一致——教会处理“属灵性、私下性”的纷争,政府处理“公共性、刑事性”的案件。


进入现代社会,教会在实践这一教训时面对新的情景和挑战。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的世俗化,让教会内部解决纷争变得不那么“理所当然”。然而,保罗的教导并不过时,它依然提醒今日的教会:我们是基督的身体,我们在世人中有不容轻忽的见证使命。教会需智慧地适应环境,例如运用合法的调解仲裁手段,借助基督徒法律人才,使内部和解既合圣经又合规章;在对待严重罪行时,勇于求助执法机关从而彰显更高的公义。同时,教会更需要牧养好信徒的心,使他们从属灵高度看问题,而不是被世界的“权利至上”所左右。只有当信徒普遍具备了福音塑造的心态——谦卑、温柔、追求公义却不报私仇,林前6章的理想才能更多成为现实。


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复杂棘手的案件需要抉择取舍,但教会应以原则为舵,以爱心为帆,以智慧为桨,在公义与恩慈间寻求圣灵的引导。或许有时仍不得不踏进法庭的门槛,但那应该是流着眼泪的脚步,而非咬着牙的争战。正如马丁·路德提醒我们的:“基督徒本不当自己为自己伸冤;若他必须求助于法,也当无任何复仇之念,心里仍保常存的仁爱”。当教会和信徒抱持这样的态度时,哪怕置身纷争和诉讼的漩涡,依然能在属灵上得胜,向世人见证出福音的超越性——那超越了人的私利计较,彰显出基督里公义与慈爱相结合的新生命。愿今日的教会在遵行哥林多前书6章教导时,靠主的恩典在神学原则和现实需求之间取得蒙神喜悦的平衡,使教会成为世人眼中“山上之城”的光辉榜样。


2. 不义的人不得承受神的国(6:9-11)


参考主要标题圣徒的身份转变与生活方式的更新


· 经文内容


保罗列出一系列世人犯的罪,警告这些行为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并提醒信徒他们曾经也是如此,但已因基督得以洁净、成圣、称义。


  •  6:9-10: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列举罪行如淫乱,贪婪,醉酒等。

  •  6:11:信徒曾经是如此,但因耶稣基督的名和圣灵得洁净,成圣,称义。


参考神学教义


1. 神的国的圣洁性:只有悔改得洁净的人才能进入神的国(以弗所书5:5-6)。


2. 恩典的转变力量:基督的救赎不仅赦免罪恶,更带来生命的更新(哥林多后书5:17)。


3. 成圣的过程:信徒通过基督和圣灵的工作得以成圣,与过去的罪恶生活分离(罗马书6:6-7)。


像罗马书1:29-31,哥林多前书5:11,加拉太书5:19-21,以弗所书5:3-6,歌罗西书3:5-9一样,保罗在9-10节给出了恶名榜。这是也是哥林多有些信徒在成为信徒之前的样子。以这个恶名榜上的9种恶行为标志而生活的人(不是偶尔犯这类罪的人)是不能承受神的国的。(6:9-10)这是神对不悔改的罪人的严厉警告。


这份“神的国”的产业在旧约里是神的子民所盼望的应许之地。尽管以色列人在承受这片应许之地时面临重重困难,他们仍然有神圣的责任,要彻底清除地上和他们群体生活中一切外来的影响。


同样的呼召也临到新约之下的神的子民:我们的产业是不能朽坏,不能玷污,不能衰残的(彼前1:4)。神的国度本质上毫无败坏或败坏人的事物,也绝不会允许任何污秽进入其中,二者无法相容。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因为神是全然公义的。不义的人是自己将自己排除在神的国度之外,他们因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而拒绝进入神公义的国度。神的国度反映了祂自身公义与怜悯的品格,因此,那些坚持按照不同标准生活的人,将无法在那里。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6:11)是新约中最激动人心、最振奋人心的宣告之一。每一个从放纵罪恶的深渊中被拯救出来的人,都是神恩典的荣耀奖杯。每一位哥林多的基督徒,都是活生生的见证,表明神对希腊世界自诩为高深智慧的回应,不是巧妙的辩论,而是生命的改变。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哥林多后书5:17)这里“新造的人”的身份是由三方面体现出来的:“受洗”,“成圣”,“称义”(6:11)


· “受洗”:洗礼是归信时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的一部分;那些归信的人悔改,相信,并承认耶稣为主。因此,洁净的发生是在归信之时,即人在悔改并信靠耶稣基督之时,洗礼则象征着从罪中的洁净。


· “成圣”:通常我们认为成圣是在基督里逐步成长、越来越像基督,但在这里,经文强调的是“地位上的成圣”。当我们得救,被洗净,重生时,我们同时也得到了一个新的身份——成为圣洁的,归属于神的人。我们成为“圣徒”,即属神的圣洁之民(林前1:2;弗 5:26)。


· “称义”:我们现在站在神面前被宣告无罪,因着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我们在神眼中是清白的。我们并不是被造成了义人,而是因耶稣为我们所成就的一切,被神宣告为义。


尽管哥林多的基督徒自称有知识,但他们已经失去了对耶稣基督的中心地位的关注,忽视了圣灵的掌管大能,也淡忘了被神呼召和拯救所带来的生命更新。


天父借着圣子,借着圣灵,为我们成就了这一切。如果我们竟然还会像过去那样生活和行事,好像未曾被伟大的神拯救一般,这是何等不可思议!


3. 身体属乎主,不可放纵情欲(6:12-14)


参考主要标题自由的边界与身体的归属


· 经文内容

保罗驳斥滥用自由的观点,指出虽然凡事都可行,但并非都有益。身体是为主而造,不应被情欲所辖制。


  •  6:12: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人不可被事辖制。

  •  6:13:身体不是为淫乱,而是为主,主也为身体。

  •  6:14:神使主复活,也要借祂的大能使我们复活。


参考神学教义


1. 基督徒的自由观:基督徒的自由是为荣耀神,而非为满足肉体私欲(加拉太书5:13)。


2. 身体的归属权:信徒的身体属于主,应当彰显主的荣耀(罗马书12:1)。


3. 复活的盼望:基督的复活预示信徒将来也要复活,身体的重要性在永恒中显明(腓立比书3:21)。


“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诗篇139:14)身体是神最珍贵的恩赐之一。保罗在这里提醒我们,“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6:15),而且基督的能力会“叫我们复活”(6:14)。保罗在15章又进一步告诉我们,有一天神要赐给我们荣耀的身体,那是不朽坏的,不死的,强壮的,属灵的,并属天的。


神对我们任何对待我们的身体是非常关心的。祂用自己独生子的死来赎得了我们的身体,为的是祂可以把我们的身体做为圣殿住在我们里面(6:19-20)。神赐给了我们“灵,与魂,与身子”(帖撒罗尼迦前书5:23)。


一些哥林多人对身体的看法导致他们认为身体的行为在道德上无关紧要。在哥林多前书5:2,他们竟然为教会中发生的乱伦行为感到自豪;在11:21,甚至有人在主的晚餐上醉酒。他们的逻辑是:身体、食物、饮料和性最终都会被毁灭,只有灵魂才能存留自由。因此,身体无关紧要,可以随意吃喝、纵欲,因为真正重要的是知识和思想(林前8:1-3)。


保罗全力反对这种观点,并向他们提出一个全新的,彻底不同的口号:


“身体是为主,主也是为身体。” (参考6:13)身体不是仅仅要被毁灭的,乃是要复活的!身体在道德上并非无关紧要,乃是为了荣耀神而存在!


“感官放纵之于性,就如同暴饮暴食之于饮食;二者都是罪,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婚姻之外的性行为是毁灭性的,而婚姻中的性则是充满创造力且美好的。”


正如神使耶稣从死里复活,赐给祂一个永恒不朽的复活身体,祂也要使我们的身体从死里复活,并使之更新、完全——不再有疼痛,不再有畸形,不再有残疾,不再有性别错乱,不再有化学失衡,不再有失眠,也不再有任何疾病。那时,你将在天父的国度里像太阳一样照耀(参考马太福音13:43)。


“我们的身体是器皿,可以用来行善,也可以用来作恶。保罗敦促我们要将身体献给神,作为活祭(罗12:1)。顺服或悖逆都要通过我们的身体来表现,否则就无从表达。对基督徒而言,顺服神是一种身体的行动。神并不只是对我们的思想,情感或意志说话,而是对作为一个完整个体,带着身体的人说话。祂所关心的不仅仅是抽象的行为概念,如理论上的奸淫或不道德,而是整个行事为人的人。”(奥斯-吉尼斯)


我们未来的归宿应当影响我们今天的生活。神未来要在我们身体上所成就的工作,应该影响我们今天如何对待自己的身体。祂对我们的身体有一个永恒的计划——从今时直到永远!


愿这个真理改变我们的生命!


4. 身体是基督的肢体(6:15-17)


参考主要标题不可用身体与罪结合


· 经文内容


保罗强调信徒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不可与淫乱相联。与主联合的人在灵里成为一体,应当分别为圣。


  •  6:15:身体是基督的肢体,不可与淫妇联合。

  •  6:16:与淫妇联合的人成为一体。

  •  6:17:与主联合的人在灵里成为一体。


参考神学教义


1. 身体的圣洁性:信徒的身体既是圣灵的居所,也是基督的肢体,应当归主(以弗所书5:30)。


2. 属灵的联合:信徒与基督联合的关系不仅在灵里,也涵盖身体(约翰福音15:4-5)。


3. 性道德的神圣性:婚姻关系中的性行为是神所赐的祝福,而淫乱是亵渎神的创造秩序(希伯来书13:4)。


“淫行”(6:18)是一种特殊的罪。它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对人的特殊诱惑及对人的身体的特殊伤害。保罗在这里首次使用反问句“岂不知”来特别告诫哥林多信徒,“他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 (6:15)。


信徒与基督的关系极其亲密,以至于信徒在身体上的行为代表着基督。 因此,将属基督的身体与妓女联合,不仅是不可思议的,更是极其悖逆,令人发指的。


保罗在17节教导我们,还有一种比婚姻中的性结合更伟大的合一和合一性,那就是我们在救恩中与基督所享有的属灵联合。借着归信和与基督的联合,信徒的身体,灵魂和精神都完全属于独一的主。因此,任何与他人的不圣洁联合,都是对我们与基督联合的背叛。


保罗在此之上,告诉信徒们,“”逃避淫行“(6:18)是智慧之举。


“淫行”比其他任何罪都更深地伤害灵魂,并影响身体。 它损害人的心理,刺伤人的内在生命。“性不道德会在身体上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这种影响是其他罪所无法比拟的。”(加尔文)


性犯罪是极其严重的,我们必须听从圣经智慧的劝诫,遵循它为我们提供的极其必要的保护。


5. 身体是圣灵的殿(6:18-20)


参考主要标题逃避淫乱,荣耀神的圣殿


· 经文内容


保罗呼吁信徒逃避淫乱,提醒他们的身体是圣灵的殿,是神用重价赎回的,因此应在身体上荣耀神。


  •  6:18:要逃避淫乱,淫乱是得罪自己身体的罪。

  •  6:19:身体是圣灵的殿,不属于自己。

  •  6:20:信徒是重价买来的,应当在身体上荣耀神。


参考神学教义


1. 身体为圣灵的居所:圣灵内住使信徒的身体成为神的殿,必须分别为圣(约翰福音14:16-17)。


2. 救赎的重价:基督用祂的血赎买信徒的生命,信徒不再属于自己(彼得前书1:18-19)。


3. 敬拜的全人性:信徒的敬拜包括灵魂与身体,彰显神的荣耀(罗马书12:1)。


保罗在19节再次用反问句“岂不知”来提醒哥林多信徒,信徒的身体是“圣灵的殿”。


身体在神眼中是重要且宝贵的。当我们归信基督时,神使我们的身体成为祂的居所、祂的殿、祂的圣所。神本可以住在任何地方,事实上,祂无处不在。但当我们悔改离罪,信靠基督,神就借着圣灵住在我们里面。


何等的祝福,神竟住在我们里面!何等的荣耀!何等的特权!何等的责任!


这位眷顾我们身体的神,如今就在我们的身体里,且永不离开(来13:5)。


因此,保罗告诫我们,“你们或吃或喝,无论作什么,都要为荣耀神而行。”(10:31)


第20节这里的“重价”几乎可以确定是基督的宝血,因此“赎价”(ransom)这个词准确地表达了其含义。信徒是用基督的血赎出来,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如今完全属于神,他们的身体也当顺服在祂的主权之下(参见罗马书6:15-23)。


回顾第13节至20节,我们看到保罗针对“身体”向我们展现了5方面的真理:


1. 身体的目的在于主(第13节)


a. “身体不是为淫乱,乃是为主;主也是为身体。”

b. 我们的身体不是为了满足私欲,而是为了荣耀神,并属于主耶稣基督。


2. 身体在主里的复活(第14节)


a. “并且神已经叫主复活,也要用自己的能力叫我们复活。”

b. 就像神使基督从死里复活一样,祂也将使我们的身体复活,使之得着荣耀。


3. 身体与主的联结(第15-17节)


a.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

b. 我们的身体是基督的肢体,与主紧密相连,因此不可与罪恶联合,而要活出圣洁的生命。


4. 身体成为主的居所(第19节)


a. “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

b. 我们的身体是圣灵的居所,神住在我们里面,因此要圣洁、尊主为大。


5. 身体被主赎回(第19-20节)


a. “并且你们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神。”

b. 基督用祂的宝血赎回了我们,我们不再属于自己,而是属于神,因此应当用我们的身体荣耀祂。


我们的身体是为主而造,靠主复活,与主联合,为主所居,并被主赎回的。 因此,我们必须活出圣洁的生命,荣耀神!


主恩永颂


宝座之前仰主颜,

在主恩中得完全;

荣冕权赏皆弃掷,

甘愿伏膝主足前。


救主偿清我重债,

吾世所欠全归还;

朱染旧痕如血赤,

恩流洗尽白如绵。

(艾尔维纳-霍尔)


Jesus Paid It All


And when before the throne

I stand in Him complete,

I’ll lay my trophies down,

All down at Jesus’ feet.


Jesus paid it all,

All to Him I owe;

Sin had left a crimson stain,

He washed it white as snow.

(Elvina M. Hall)


总结


· 教会的责任:信徒应在教会中彼此和睦,解决争端,避免世俗化。

· 圣洁的呼召:信徒被召成为圣洁的子民,不再生活在罪恶中。

· 身体的神圣性:信徒的身体属于神,是圣灵的殿,应当被分别为圣,用来荣耀神。


应用问题


1. 你是否依靠圣灵,在教会中处理冲突而不是诉诸世俗法庭?

2. 你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彰显基督的圣洁,避免罪恶?

3. 你的身体是否真正作为圣灵的殿,用来荣耀神?

澳洲基督教华人卫理公会真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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